2010.12.13 最新公告:  
今天我po上了從沒想過要po的文章, 也讓我心情沉重的~ " 和外籍配偶離婚 " ...  之所以要po上去, 是因為有朋友想知道, 若遇到了, 該怎麼做?

Anyway, 希望每對夫妻或是彼此相愛的人, 都能幸幸福福的, 手牽手一直走下去...

同時, 這也是我和老公的期盼, 因為一些原因, 沒能見面, 現在, 我們就是在等待... 等待見面的那一刻到來....

外籍配偶離婚的程序: 

台灣人要與外籍配偶離婚,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1、國內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和外籍配偶在台灣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雙方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名蓋章,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外國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外交部驗證,帶回本國登記離婚即可。(這方法最快

2、國內辦理訴訟離婚手續:(需先到警察局報失蹤協尋.要三聯單)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之事由。 

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註 : 外籍配偶離家出走(回原屬國也可以報失蹤人口) . 需向管區派出所報失蹤協尋並索取報案三聯單. 等後六個月後外籍配偶離家出走未回家. 才可以到法院申請: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註 :  您到法院訴訟判決離婚準備文件如下 : 身分證正本. 戶籍謄本 ( 3個月內 ) 結婚證書. 報案三聯單. 外籍配偶入出國證明書 (您可以持身分證.戶籍謄本到入出境管理局. 以關係人申請外籍配偶入出國證明書. 一份100元. 當場可取得)

 註 : 法院判決離婚. 法官會對雙方事證事務.給于研判. 是否會判決離婚您要提出有利事務事證.

後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在外籍配偶原屬國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您外籍配偶願意離婚. 這樣很容易辦理.  有時間您本人到外籍配偶的國家一趟. 夫妻倆人帶護照. 結婚證書. 新的戶籍謄本 2 份到外館台辦處雙方直接辦理協議離婚即可 .

註 : 到台辦處辦理協議離婚. 男女雙方各需要一位證人 .

註 : 台辦處辦好協議離婚書. 您拿協議離婚書台辦處驗證. 辦好再拿回台灣外交部認證. 辦好再拿協議離婚書到戶籍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這方法也好.也快速解決離婚問題 )

 

離婚登記手續需知流程!

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 離婚登記時,要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帶到戶政事務所。

* 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註一:若已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註二: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

如何登記: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

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離婚

一、兩願離婚: 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 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二、判決離婚: 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 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一、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 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二、判決離婚: 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之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 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 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登記即可。

三、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 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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